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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类型:房产资讯  日期:2018-05-21 10:18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缴纳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职工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已为他人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担保的,在所担保贷款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也可以申请提取,但担保人提取后账户内资金应保留不低于所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5%。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2年以内的。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所提取缴存人的提取申请表、缴存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因特殊原因缴存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需由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需由第三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缴存人委托授权公证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房管部门信息系统中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户口簿、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和购买资格证明,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4、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户口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购买资格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付款凭证,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费用凭证,自批准建造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建造住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8、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房屋费用凭证,自批准旧房翻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翻建住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9、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大修房屋费用凭证,自批准大修房屋之日起12月内有效。大修住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二)购买本市区域外住房的,应同时提供购房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外市房屋交易证明要能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证实真伪,购房合同纸质文本要加盖骑缝章。
    (三)符合上述购房条件的,职工和配偶从未在本市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承诺不以购买的本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可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需同时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12个月内有效;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的,租赁期间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一)租赁商品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地及租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配偶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鉴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租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二)租赁公租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租房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第十一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应还款额、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的情况下,借款人、配偶可以申请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抵偿已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按月还贷提取总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本和提前结清部分),且不超过账户内可使用金额。
    2、按年还贷提取。没有签约委托按月还贷提取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借款人和配偶可提取一次。不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还款记录类证明材料。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后,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余额之和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
    借款人、配偶同时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提取后账户内应保留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和所担保贷款余额之和的5%。
    (二)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提供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配偶单方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的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每12个月以上借款人和配偶可提取一次。
    (三)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配偶单方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的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每12个月以上借款人和配偶可提取一次。
    (四)偿还外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借款人或配偶在贷款发放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或调入本市证明。配偶单方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的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每12个月以上借款人和配偶可提取一次。
    (五)借款人同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应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二条 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供物业费缴纳凭证,每年度可提取一次。缴费人和配偶可以提取。
    第十三条 缴纳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住宅执行维修资金专用凭证开具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专用凭证开具日期应为2015年9月16日之后。购房人和配偶可以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每年度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专用印章的病历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属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十六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属直系亲属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十七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提取。
    (一)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职工,提供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二)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个月以上未就业的;
    (三)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职工账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或该职工账户初始缴存日至提取申请日满两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二十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提供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所提取的缴存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有效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二十一条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伤残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至(八)项情形提取的,提取金额以百元整数为单位。符合第六条(九)至(十三)项情形提取的,同时对职工账户进行利息结算和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和直系亲属以同一情形所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总费用(总价款)中提取人应承担的部分。购建房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数,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中提取人应承担的部分。还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期间还贷总额(含提前还本和提前结清部分);结清贷款后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结清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符合每年度可以提取一次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费用额。
    租住商品房提取的,租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度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月房租不得超过最高限额1000元。
    缴纳物业费提取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物业费额;年物业费不得超过最高限额1000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取程序。
    (一)公积金提取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二)公积金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
    (三)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公积金提取人核对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
    (四)市公积金中心为提取人划转提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场即时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或调查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还提取申请材料,并告知提取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的缴存人公积金卡内。以还贷原因提取的,借款人所提取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贷款还款卡;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的,缴存人公积金卡无法提供的,所提取资金可以划转到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第二十七条 因单位破产、停产等特殊情况,原单位不能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的,职工可凭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破产、停产等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提取业务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盖章确认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或对虚假证明材料盖章确认的,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建立“黑名单”、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职工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住房等手段骗提套取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没收其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影印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暂停该职工2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对已骗提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他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调离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参照提取业务办理。职工需提供转移职工居民身份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证明或开户证明(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收款银行、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等),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公积金管理部提取业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提取的本息额划转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提供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权证是指区(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专指配偶、职工本人的父母和子女。
    第三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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